“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当一篇以千里马暗喻才子与伯乐关系的传世好文,由影视明星与投资方续写的时候,上演的却是一部情理利之争的大戏。记者获悉,《战狼2》被诉著作改编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将于6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近日参加了该案的原告方媒体说明会,在听完原告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海全传媒律师团队创始人,资深传媒娱乐律师孙海天,的答疑与回应之后,不禁有所感慨。
情义之争: 从武汉传奇人投资《战狼》说起
《战狼》的投资合同最初由三方组局,即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时任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股东的吕建民,同时是海南传奇影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与股东。由于投资资金一直未组织到位,在吕建民的引荐下,吴京面见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沈京喜。没有饰演过电影男主角,而且没有担任过导演的吴京,打动了有过多年军旅生涯及情结的武汉传奇人的沈总。吴京和吕建民一举为电影《战狼》拉到了启动资金500万元的风险投资,及200万元固定回报的投资,也终于真正拉开了电影《战狼》的序幕。而700万元人民币占当时电影总预算1500万元的将近一半。由北京春秋时代出让20%的《战狼》投资股权、署名权及版权等权利。而吴京本人则以剧本、导演报酬、主演片酬及部分现金等作价投资电影《战狼》。当时的武汉传奇人已成功投资制作了大量的军旅题材的大型影视项目,如《南下南下》、《北平无战事》、《火线三兄弟》等。对吴京作为新人导演和主演的《战狼》的投资,是冒着巨大风险的支持。千里马遇到了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和武汉传奇人这样的伯乐,一举成为2015年院线黑马,以5.43亿元票房收官,获取了将近人民币6亿元版权总收益。更获得了多个主流电影提名。千里马与伯乐的故事到此本应圆满,然而却因《战狼》系列影片《战狼2》的开拍剧情逆转。
据悉,电影《战狼2》刚开始筹备时,武汉传奇人多次明确提出参与投资《战狼2》的要约,没有得到回应。没有达成对《战狼2》的投资,武汉传奇人还在官方微博表示过遗憾与祝贺。但涉及著作改编权,《战狼2》的出品方却没有向武汉传奇人提出对价。武汉传奇人多次约见吴京本人,但都被推搪拖延或不予理睬。吴京的“忘恩负义”与“过河拆桥“之嫌便甚嚣尘上,并被原告律师孙海天直接一语点破。
法理之争:《战狼》系列与《人在囧途》及《人再囧途之泰囧》案对比
中国系列电影版权问题诉讼案最早进入观众视线的,当属《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系列。最终以《泰囧》光线传媒等多家出品方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告终。但两部“囧”电影故事不相关,出品方不同,无共同作品著作权人关系。
对比《战狼》与《战狼2》,孙海天律师表示,由于电影《战狼》存在共有权人关系,侵权更明显。《战狼2》延续了《战狼》故事、主人公、情节线索等,不涉及虚假宣传。但《战狼2》涉及侵犯武汉传奇人作为《战狼》共有权人的著作改编权,并同样涉及不正当竞争。两案的相同点则是都涉及侵犯知名商品名称权。
事涉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停止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停止使用“战狼“这个知名商品名称等多项诉讼请求。中国系列电影新一场关于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法理之争,6月20日——早于《战狼2》上映,将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首映。对于网民口中”碰瓷“的质疑,孙律师表示,武汉传奇人是在维权,用合法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的投资人权益。而不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使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所得的”碰瓷“。
利益之争:喊话吴京吕建民《战狼》项目决算及投资凭证
更为令媒体吃惊的是,孙海天律师曝出电影《战狼》该片的收入成本结算情况至今未向投资方呈报,各项财务数据混乱。孙律师希望透过媒体喊话吴京和吕建民晒出投资凭证,银行入账流水单,包括吴京曾在媒体多次提到的房产抵押及作为资金进入《战狼》投资账户的凭证。以明确各方在《战狼》投资中,真正所占的股份及版权比例。
吕建民曾受雇于海南传奇人影业,通过与武汉传奇人关系密切的内部及外部创业,共同投资了《战狼》、《大话西游3》、《寻找罗曼》等影片,一步步走向了他自称的人生赢家。武汉传奇人也可谓曾是吕建民的伯乐与最佳拍档。但武汉传奇人代理律师孙海天却向媒体透露:吕建民控制的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武汉传奇人垫付的《战狼》发行费人民币70多万元及利息、《战狼》发行所得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以及《大话西游3》发行所得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战狼2》即将上映,2015年已公映的《战狼》发行垫付款及部分发行收益还未结算清,孙律师提出了是否吕建民及其控制的春秋时代公司将该笔款项用于此次《战狼2》投资的质疑。
至此,千里马与伯乐的故事变得烧脑、离奇与充满了商业阴谋的气息。武汉传奇人是吕建民微博中所说的无良资本还是这诸多影视投资项目中的受害方?孙海天律师表示,他们在进一步追讨债务不成功的情况下,不排除使用法律手段。
优秀影视作品需要明星个人英雄主义还是健全影视投资回报法制?
当记者问到,武汉传奇人只参与了投资,不是最初电影《战狼》组局者。而吴京及吕建民所代表的制作和发行团队是不是才是《战狼》的著作权所有人。孙律师澄清道,最初的三方组局正是由于有了武汉传奇人的投资才真正成形。而且武汉传奇人不仅参与了影片的投资及发行工作,还与吴京和吕建民一起参与《战狼》的剧情创作,在项目初期就参与了相关工作,也是项目的创始组局者。而且影视作品是出品方、制作团队、演员和宣发团队等方共同工作的成果。某一个主创团队成员或许对影片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影视作品不会是某一个演员或导演的私人财产。而是应该按照合同及《著作法》所规定的权利,共同享有影片的著作权。
坊间传言,影视圈“见利忘义”的故事很多,其中又有多少影视投资方因不敢得罪明星和粉丝哑巴吃黄连?如果投资方与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方一直存在投资、制作、回报信息不对称,投资方无法合法保障自己的投资回报,包括版权收益。试问还会不会有投资方与好的电影创意相遇并合作,从而产生优秀的影视作品?而《战狼2》诉讼引发的影视业的伯乐与千里马的讨论实际上具有深远的行业意义。